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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代理某公司追讨货款胜诉,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7-24 23:31)    点击:341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5日前,xxx公司向凤凰庄公司购买纺织品。凤凰庄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xxx公司发对账函,截至2016年7月25日止,xxx公司尚欠凤凰庄公司货款65910.75元。经xxx公司核对,确认仍欠凤凰庄公司货款65910.75元。经凤凰庄公司多次催收,xxx公司至今仍欠凤凰庄公司货款65910.75元。另,xxx公司系由被告周某华、李某琴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周某华、李某琴二人系夫妻关系,本律师代理凤凰庄公司将xxx公司、周某华、李某琴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xxx公司、周某华、李某琴连带偿还货款、逾期利息。

吴丁亚律师法律分析

一、关于请求支付货款、逾期利息的依据

本案被告xxx公司并未对其盖章确认的《对账函》提出异议,而该对账函记载截止2016年7月25日被告xxx公司尚欠货款金额合计65910.75元,故其应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xxx公司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被告xxx公司的股东虽为被告周某华、李某琴两人,但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则该两被告相对于xxx公司的股东身份而言可视为一个主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华、李某琴对被告x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吴丁亚律师提示判决结果

一、被告x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5910.75元给原告,并以该款项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周某华、李某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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