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1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5-16 23:24) 点击:238 |
七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7】 吴丁亚律师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八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36】 吴丁亚律师提示,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八十三、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28】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28】 吴丁亚律师提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八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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