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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7)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5-15 23:36)    点击:279

四十二、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8】

(一)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二)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   

4.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   

4.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吴丁亚律师提示,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四十三、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8】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四十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8】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吴丁亚律师提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十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8】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25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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