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5)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5-14 23:41) 点击:508 |
二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14】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27】 吴丁亚律师提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7】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十、贪污罪(刑法第382条)【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三十一、受贿罪(刑法第385条)【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2-6)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15】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