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4)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5-14 23:36) 点击:357 |
二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14】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14】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14】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吴丁亚律师提示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二十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14】 吴丁亚律师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十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14】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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