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反诉获得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8-25 15:55) 点击:443 |
原告孙×诉称,2014年1月17日,原告孙×与被告靳×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之女孙X2由原告孙X2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000元,在每月28号前付清。2014年12月14日至23日,被告靳×到原告孙X2的发作单位寻衅滋事,对原告进行诬蔑、威胁,严重影响到原告工作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原告个人生活。2014年12月23日,在部队领导的协调见证下,原告孙X2与被告靳×在原告工作单位自愿签订《孩子接送协议》,约定了被告探视孙X2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1、被告每年探望孙X2的总时间不超过40天,每年春节前10天,暑假30天;2、探望孙X2的接送地点在北京市(中央电视塔)。)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除被告中间接走孩子三个月时间外,婚生女孙X2的吃穿住行的一切费用都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承担。2015年1月17日,被告行驶探视权后,连同孩子一起失踪至今。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联系被告父母亦杳无音信,导致其无法获知其女的任何消息,原告及其父母非常担心孩子的饮食起居、身体健康和学习教育情况。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抚养权,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1、依《离婚协议书》和《孩子接送协议》判决婚生女孙X2的抚养权归原告孙X2所有;2、判决被告靳×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000元,在每月28号前付清;3、判决被告靳×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5000元;4、判决被告靳×依照《孩子接送协议》的约定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婚生女孙X2;5、因被告靳×违反《孩子接送协议》,请求法院依照《孩子接送协议》惩戒条例判令中止被告靳×探视权三年;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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