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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买房,离婚后房产分割怎么计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11:46)    点击:498
冯某与张某2000年5月经人介绍结婚,2002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总价款50万元的30%,其余35万元贷款分1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男方冯某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货款的按月还款义务。2004年4月,冯某向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截至2004年3月,双方已还房贷款1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36万元的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
解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离婚后如何计算按揭房的补偿公式。由于冯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60万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产增值基数(15万+8万)×房产增值率(60万/50万)}÷2 =13.8万。即:如果房产归冯某所有,那么冯某需要要想张某支付13.8万元作为补偿。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尽管房产已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因此,按揭所得房产可以分割,只不过表现形式为现金补偿而已。退一步讲,若法院判决归一方使用,待房贷偿还完毕后再分割房产,则对于没有房屋使用权的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且实际操作执行也十分困难。
   本案中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至于本案中已还银行的2万元利息,属于已还贷本金产生的孳息,是贷款银行赚取的利润,与房屋增值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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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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