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北京 海淀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炜衡团队咨询电话:13552751245

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

中国律师网:www.12580lawyer.com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担保合同纠纷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注意事项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6-11 10:07)    点击:453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债权人最好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明确的且保证期间较长的保证期间,来控制风险,给保证人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必须是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才能促使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仅仅是通过协商、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并不能导致保证期间的中断,所以债权人当发现债务履行期即将届满,就要着手准备诉讼或仲裁,防止债务人无财产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此时,保证人就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同样要注意约定保证期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通过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最好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这样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保证人隐匿、转移财产。

·保证人责任消灭的原因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很多时候会有个保证人,保证人相当与一个监督和替补的作用,所以担保责任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只有等到......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注意事项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丁亚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丁亚律师,吴丁亚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丁亚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527512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丁亚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丁亚律师主页,您是第26047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