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律师: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1-19 13:52) 点击:322 |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借贷行为时借贷双方应该签订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明确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那么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下面由吴丁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还借款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吴丁亚律师提示,债务人不偿还借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并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出借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以上知识就是吴丁亚律师对“不还借款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问题进行的解答,债务人不偿还借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并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出借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该文章已同步到:
|